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承租人欠付多期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1)鄂0112民初9390号,黄竹康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承租人逾期多期不付租金,作为出租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黄竹康律师分享一起亲自代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供参考。

案件基本背景与当事人困境

原告某某融资租赁公司(山东)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湖北某某机电工程公司的选定购买了挖掘机并出租给该公司使用,承租人支付了几期租金后,开始逾期,截止起诉时已经逾期十余期未付租金。龚某作为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董某作为龚某配偶签字确认。目前涉案挖掘机被其他法院查封,承租人及保证人均失联,出租人不得不起诉维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赔偿损失,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承租人逾期多期未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保证人是否应当对承租人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黄竹康律师梳理了全部案件材料,确认核心证据:融资租赁合同、设备交付凭证、担保书、租金支付明细、原告主体变更的工商材料均完备有效。结合案件情况,确定核心代理思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租人逾期十余期未付租金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龚某自愿出具连带保证担保,董某作为配偶签字确认,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原告主张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被法院依法调整,律师费及损失赔偿请求未获支持,但核心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鄂0112民初9390号
裁判日期:2022年8月9日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1. 解除原告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友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的编号RZZLXXXX22003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
  2. 被告湖北友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赁物;
  3. 被告湖北友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769,980.75元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
  4. 被告龚某、董某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8064元,由被告湖北友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龚某、董某负担。

适用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具体条文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合同、交付凭证、租金支付记录等全部核心证据,在承租人出现逾期付租后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对于保证担保,应当要求保证人及其配偶签字确认,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如果租赁物目前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价值,可以先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后续再另行解决损失赔偿问题,避免因损失范围无法确定导致该项诉请被驳回。

常见疑问

  1. 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是不是一定能拿到损失赔偿?

答:不一定,如果租赁物还未收回,租赁物的价值无法确定,那么损失赔偿的范围也就无法明确,法院会暂时驳回该项诉请,待租赁物收回后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

  1.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有什么要求?

答:连带保证的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间未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要及时主张权利。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黄竹康律师 执业证号 1420120161037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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