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会依法调整。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黄竹康律师代理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案号(2022)鄂0112民初252号。

案件背景

承租方逾期支付融资租赁租金,出租方起诉索要全部未付租金,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最终能全部支持吗?本案中黄竹康律师代理原告,核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某某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原某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咸宁市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租赁公司)、案外人出卖人签订《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某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设备总价款94万余元,首付款36万余元,融资额57万余元,租赁期24个月,每月支付租金2.5万余元。
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即构成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陈某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配偶王某签字确认同意共同承担责任,后甘某也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对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某租赁公司逾期支付多期租金,尚欠126625.54元租金未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并要求三名自然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二、各担保人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黄竹康律师接案后,梳理全案证据,确认融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担保手续完备,核心诉求是拿回全部未付租金并确认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虽然原告提供的律师费支出证据存在瑕疵,该项诉请大概率不被支持,但不影响核心诉求,因此代理时主要围绕承租方构成根本违约、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进行主张,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尊重法院依法裁判,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支付全部租金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鄂011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2022年4月2日
裁判结果:
1、被告咸宁市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租赁款126625.54元及违约金(以126625.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2、被告陈某、王某、甘某对被告咸宁市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96元,四被告共同负担3201元。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时,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实务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双方都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守约方来说,不仅要主张合理的违约金,还要保留好各项费用支出的完整证据,本案中原告的律师费诉请未被支持,就是因为律师费支出证据不符合要求,这点值得所有当事人注意。另外,提供担保一定要谨慎,清楚签字的法律后果,不要随意在担保文件上签字,一旦签字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见疑问

1、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金,为什么法院还要调整?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明显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依法调整。即使被告未到庭抗辩,法院对于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也会依职权调整,目的是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2、担保人配偶签字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担保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担保人配偶签字确认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因此不管是担保人还是担保人配偶,签字前都要仔细阅读文件内容,清楚法律后果再签字。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黄竹康律师 执业证号 1420120161037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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