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本案中,承租人逾期欠付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法院判决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为(2022)鄂0112民初10647号,由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开篇

融资租入挖掘机后承租人逾期欠付租金,出租方起诉后,能否要求承租人配偶及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原告代理律师黄竹康律师代理本案后,其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最终原告合法主张得到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系某某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田某、李某系夫妻,被告刘某、许某系夫妻。2020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田某、案外人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田某以机械设备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租赁物为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台,设备总价680000元,融资额456000元,租期30个月,每月21日前支付租金15200元。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追讨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承租人承担。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作为田某配偶出具《承诺人配偶声明》,承诺与田某共同承担本案债务;刘某出具《担保书》,承诺为田某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许某作为刘某配偶签字,承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田某多次逾期支付租金,原告自认田某累计支付首付款及租金共计582600元,尚欠97400元租金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承租人逾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租金,自愿签字承诺承担责任的配偶及担保人,是否应当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黄竹康律师接案后,梳理全案证据材料,确认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配偶声明、担保书等核心证据均完整有效,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承租人逾期欠租事实清晰。代理过程中,围绕核心争议焦点,重点组织提交了三方面的证据与意见:一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成立,租赁物已实际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当依约支付租金;二是承租人配偶自愿签字承诺共同偿债,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是担保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代理意见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田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97400元及违约金(以97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田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刘某、许某对被告田某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2)鄂0112民初10647号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4月18日

法律依据

本案签订合同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但判决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具体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办案复盘

本案中,原告方证据留存完整,所有关键文件均有各方签字确认,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这是案件获得支持的基础。黄竹康律师准确把握各方责任性质,对应主张责任,最终帮助原告实现了合法权益。

实务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租方应当规范签署全部书面文件,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要求共同偿债人、担保人完成签字确认,留存完整证据,在承租人出现逾期欠租时及时主张权利,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1. 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方主张的租金一定会全部得到支持吗?

不一定,出租方需要准确梳理、统计已付租金和欠付租金金额,本案原告自行梳理后确认的欠租金额得到法院支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因此准确统计欠付金额尤为重要。

2. 担保人签字后,就必须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吗?

只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担保人自愿签字确认,担保责任就依法成立,担保人需要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黄竹康律师 执业证号 1420120161037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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