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公司注销后欠付的货款还能要回来吗?本案中黄竹康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法院认定股东未依法清算注销公司,判决股东对公司欠付的货款承担清偿责任,案号:(2018)鄂0111民初1724号。

开篇

公司注销了,欠我的货款找谁要?不少供货商遇到这种情况都会犯难,本案中供货商付某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最终成功拿到了货款,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

案情回顾

付某自2014年起向武汉某某餐饮公司供应蔬菜,该餐饮公司一直拖欠货款未付。2016年,该餐饮公司股东赵某对账后确认欠付货款共计131033元。之后该餐饮公司成立清算组办理注销,清算时未通知付某申报债权,还出具了负债为0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付某遂起诉三位股东要求共同清偿货款。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注销清算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后,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焦点直接决定了原告能否向股东主张案涉货款,是影响案件结果的核心问题。

办案思路与亮点

黄竹康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确认原告已经完成供货义务,且股东赵某已经签字确认欠付货款金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针对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整理对账时间和起诉时间,明确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最关键的突破点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组应当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中被告明知有案涉债权却不履行通知义务,还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办理注销,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三位股东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3103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本金131033元,从2016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鄂0111民初1724号
  • 裁判日期:2018年7月27日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办案复盘

本案核心在于抓住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这一关键点,虽然公司已经注销,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仍应当得到清偿。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股东未依法清算,就可以突破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这是本案胜诉的核心。

实务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公司注销后欠款不还的情况,不要直接放弃维权,只要股东在清算过程中存在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出具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的情形,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起诉股东要求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要注意保留好供货凭证、对账单据,这些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证据,起诉也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出,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1. 问:公司都注销了,我还能告股东吗?

答:当然可以。只要股东存在未依法清算注销的情形,债权人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会依法支持债权人的合理诉求。

  1. 问:清算组已经登报公告了,还需要单独通知我吗?

答:登报公告是针对未知债权人的法定要求,对于已知债权人,法律明确要求清算组必须书面通知,仅公告不通知不能免除股东的责任。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黄竹康律师 执业证号 1420120161037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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