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签声明书后对方未兑现支付利润承诺,法院支持了已回款案件的分红请求。本案为(2024)鄂01民终12489号合同纠纷案,由黄竹康律师代理。

案件背景与当事人困境

毕某甲与湖北某某交通事故理赔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毕某甲投资5万元,参与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代理,可提取所参与案件服务费40%的分红。2023年双方协商解除合作,毕某甲在某甲公司承诺支付完已结案件分红后,签署了《声明书》,同意放弃5万元投资款,并声明已结案件分红已全部结清。但毕某甲签署《声明书》后,某甲公司立即反悔拒绝支付承诺的分红,毕某甲维权未果诉至法院,一审仅支持了部分已回款案件的诉请,毕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委托黄竹康律师代理本案二审。

本案争议焦点为:毕某甲签署《声明书》后,能否再主张未结算的已结案件分红?已回款案件中毕某甲主张的垫付成本和分红应否得到支持?

办案思路与代理亮点

黄竹康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结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定二审核心代理思路:针对《声明书》,毕某甲已提交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声明书》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文件,生效条件为某甲公司按承诺支付已结案件分红,某甲公司未履行该条件,《声明书》中关于已结分红结清、放弃投资款的内容不发生效力。针对已回款的金某枝、李某秀案件,毕某甲提交了垫付诉讼费、鉴定费的凭证,以及客户向某甲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证据,足以证明某甲公司收到了服务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应当向毕某甲支付40%分红并返还垫付成本,某甲公司否认收到服务费未提交相反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甲公司主张已经支付分红,应当由某甲公司提交转账凭证等付款证据,某甲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支付分红,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鄂01民终12489号
裁判日期:2024年9月23日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甲公司向毕某甲支付垫付案件成本14368元,支付分红收益45070.8元,张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合作关系解除签署结算文件时,务必将对方的口头承诺落实为书面文字,明确结算条件、付款时间、应付金额等核心内容,不要仅依据对方口头承诺就签署对己方不利的文件。签署文件后如果对方未按承诺履行,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例如报警、发书面函件,留存对方违约的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常见疑问

1. 签了结算声明就一定不能再主张权利了吗?

不一定,如果声明明确约定了生效条件,条件未成就时声明不发生效力。即便声明已经生效,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尚未结算的款项,权利人仍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一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股东无法证明的,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人公司特有的规则,本案中张某甲作为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因此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黄竹康律师 执业证号 1420120161037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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