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工程居间合同约定“确保中标”通常会被认定无效,本文结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01民终9270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给工程居间从业者提实务建议。

核心问题解答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9270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案涉项目是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且合同明确约定居间人“确保中标”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居间合同无效,驳回居间人要求支付居间报酬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项目中,居间合同约定“确保中标”是否有效,居间人能否据此主张居间报酬。

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某某建筑公司参与珠海横琴某项目幕墙工程公开招投标,与陈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签订《工程居间合同》,约定居间方负责提供项目信息,确保某某建筑公司中标,居间报酬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中标后收到预付款支付一半报酬。后某某建筑公司中标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收到预付款后拒绝支付约定的170万元居间费,陈某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项目是公开招投标项目,约定“确保中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权益,认定合同无效,因陈某某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及投入成本,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9270号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7月24日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所有约定“确保中标”的工程居间合同都无效吗?

一般规则来说,对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约定“确保中标”的居间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都会认定合同无效。因为这种约定本身就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不特定投标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但如果项目不是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或者没有实际发生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部分法院可能仅认定“确保中标”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如果居间人实际提供了合法居间服务,可能会酌情支持合理报酬。黄竹康律师认为,本案因为是必须公开招投标项目,约定明确,所以法院认定整个合同无效,符合当前主流裁判观点。

一人公司的控股股东一定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本案中陈某某要求某某建筑公司的100%控股股东某某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某控股公司提交了连续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证明财产相互独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所以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无法完成举证,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此类案件的常见举证规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实务操作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关键证据方面,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居间人主张居间报酬,不仅仅需要提供居间合同,还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实际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法居间服务,包括提供信息、沟通协调、促成签约等具体内容,以及自身投入的成本。本案中陈某某仅提供了聊天记录和无关的报销票据,无法证明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成本,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是居间人最容易踩的坑。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服务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千万不要约定“确保中标”“保证拿到项目”这类内容,哪怕你对自己的服务能力很有信心,也不要写进合同。因为对于公开招投标项目,这种约定直接违反了招投标的基本原则,会被认定为无效,委托人中标后就可以合法拒付报酬,反而让居间人维权无门。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建议居间合同表述为“提供项目信息、协助引荐发包人和承包人洽谈、促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只约定服务内容,不承诺中标结果,这样才能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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