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签了对账结算单后,不能仅以缺乏原始凭证为由随意否认欠款效力。本文结合(2026)鄂01民终6828号武汉地区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分析对账结算单的证据效力认定规则,提供实务参考。

核心争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682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签字确认的对账结算单,能否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依据,以及"每年保底伍万元"的约定是否属于分期还款,债权人能否主张全部欠款。基于本案中双方已经在多名见证人见证下签字确认对账,且债权人提交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佐证,法院最终认定债权人有权主张全部47万元欠款。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陈某某与刘某某系亲戚关系,2012年至2021年间,陈某某雇佣刘某某做工程现场管理,同时租赁刘某某的钢管,还向刘某某借款20万元。2024年4月22日,双方在两名见证人胡某某、刘某某见证下对账,共同签署《陈某某与刘某某往来账目》,确认陈某某共计欠款47万元,约定"每年保底伍万元",同时明确之前所有账单作废,以本单为准。后刘某某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起诉要求陈某某一次性清偿全部47万元欠款及利息。

陈某某上诉称,20万元借款没有充分证据,27万元欠款也没有原始凭证佐证,且双方约定了每年保底还5万,属于分期还款,仅逾期一期,债权人只能主张到期的5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对账结算单有双方签字,还有见证人见证,结合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欠款事实。"每年保底伍万元"并非分期还款合意,陈某某经多次催讨仍不还款,刘某某有权主张全部欠款,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只有对账单没有原始凭证,对账单一定有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只要对账单是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且有其他间接证据佐证交易往来,就可以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依据。如果一方签字确认结算后,又以缺少原始凭证为由否认欠款,需要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结算,否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陈某某已经签字确认结算,还明确约定之前原始账单全部作废,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结算金额有误,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他的主张。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情况,如果对账单是一方单方制作,另一方没有签字,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即便有对账单也无法认定欠款。

"每年保底还款"的约定一定属于分期还款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也就是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期付款,需要明确约定分期次数、每期还款金额和履行期限。如果仅约定每年最低还款额,没有明确分期次数和总清偿期限,就不属于分期付款约定。在本案中,双方仅约定"每年保底伍万元",未约定总共有多少期、何时还清全部债务,所以法院认定不属于分期还款,债务人经催讨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全部债权。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结算对账的时候,一定要双方当场签字确认,如果有见证人也要让见证人签字,同时要提前留存好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凭证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借条、交付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刘某某之所以胜诉,就是因为除了对账单外,还有和陈某某及其家属的聊天记录、多次催款的通话录音佐证,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所以被法院采信。黄竹康律师认为,签字确认后的结算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反悔一方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主张欠款的一方,只要拿到签字的结算单,又有基础证据佐证,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是欠款方,要否认结算金额,一定要拿出充分的相反证据,不然很难推翻结算。

合作过程中,涉及多笔往来账的,一定要及时对账,不要拖好几年才对账,对账时要对每一笔款项的构成核对清楚,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签字后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要因为当时觉得没问题,事后又反悔,因为没有相反证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果约定还款,最好明确写清楚还款的期数、每期的金额、最后还款时间,避免日后就是否属于分期还款产生争议。黄竹康律师提醒,签订结算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每一笔款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一旦签字就不要轻易反悔,除非你有充分证据证明结算有误。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6828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6月22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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