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5375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合同虽约定结算需加盖公章才生效,但双方实际形成签字结算的交易习惯,签字结算仍有效,发包方应当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约定结算需加盖公章才生效,仅项目人员签字的结算是否对发包方产生约束力。
真实案例简要回顾
2021年,湖北某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武汉某有限公司(承包方)就新建居住项目的泥工、木工分项工程签订两份承包合同,合同均明确约定:最终结算必须经发包方加盖公司公章才对发包方产生约束力,仅个人签字不产生约束力。
工程竣工后,双方先后两次办理结算:2024年2月第一次结算仅有双方项目人员签字,未盖公章,发包方按该结算金额全额支付了工程款;2024年4月第二次补充结算,同样仅有项目人员签字,确认未付工程款金额为529938元,发包方未支付该笔款项,承包方诉至法院。
发包方上诉称:一是本案实质是劳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是结算未按合同约定加盖公章,不符合生效条件,不应支付款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首先,本案施工内容涉及地下室浇筑、主体模板制作等主体结构工程,按工程量计价,符合建设工程分包特征,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次,虽然合同约定结算需加盖公章,但双方此前已经按照“项目人员签字即结算”的方式履行过一次,发包方也按签字结算支付了款项,已经形成交易习惯,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的结算条款。结合承包方多次催款,发包方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实质性异议,应当认定结算有效,判决发包方支付529938元及逾期利息。
关联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分包和劳务合同怎么区分?
黄竹康律师认为,一般规则层面,二者核心区别在于合同标的和计价方式:建设工程分包是总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整体发包给分包方,分包方需要交付符合要求的工程成果,计价方式一般是按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劳务合同是承包人仅提供劳务人员和劳务服务,一般按劳务人数或者工作时间计价。
实践中,如果施工内容涉及主体结构的分项工程(比如本案的混凝土浇筑、模板制作),通常会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而非单纯劳务合同。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交易习惯能推翻书面合同的明确约定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一般规则层面,如果合同有明确书面约定,但双方实际反复按照不同的方式履行,且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会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约定,此时实际履行形成的交易习惯优先于原书面约定。
本案中,原合同明确约定结算要加盖公章,但第一次结算没有盖章,发包方也按签字的结算付了款,已经能证明双方变更了原结算条款,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发包方以未盖章为由拒付的主张。如果仅有一次签字结算行为,没有后续的认可和履行,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交易习惯。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层面,主张结算有效的一方一定要留存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承包方之所以胜诉,核心在于微信聊天记录、两次结算单、第一次的付款凭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发包方认可结算金额。如果承包方没有留存催款的沟通记录,或者没有之前签字结算付款的证据,本案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办理同类案件时,我通常会提醒当事人,结算后不管形式上是否符合原合同约定,都要及时通过书面、微信等方式固定对方认可结算金额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层面,合同约定了结算形式要件的,双方都要严格按约定执行。对发包方来说,如果合同约定结算必须加盖公章,就不能随意认可未盖章的结算并付款,否则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形成了交易习惯,变更了原合同约定,后续再主张未盖章结算无效很难得到支持。对承包方来说,要注意留存每次结算和催款的证据,不要因为对方说“后续补盖章”就不保存当前的沟通和结算文件,避免对方事后不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5375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4月22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