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未开票部分工程款是否应当计算逾期利息,本文结合(2026)鄂01民终8099号生效判决进行实务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809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未开票部分的工程款是否应当计算逾期利息。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驳回了发包人关于不支付未开票部分工程款利息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真实案例简述

本案中,某甲公司(发包人)将快舟系列运载火箭总装总调中心项目的X探伤间工程专业分包给某乙公司(承包人),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发包人收到发票后再付款,未提供有效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同时合同约定剩余5%结算价款作为质保金,不计算利息。

2024年4月13日,双方完成最终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423000元,某甲公司已支付300000元,剩余123000元未付,某乙公司仅开具了100000元的发票,剩余23000元未开票,其中21150元为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某乙公司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某甲公司抗辩未开票部分不应支付利息,且质保金依约不计算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从给付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二者不具有对价关系,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某甲公司对已开票部分都未足额付款,其“先开票后付款”的抗辩有违公平原则,最终判决某甲公司支付剩余123000元工程款,并分别以不同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计算利息。二审期间,某乙公司补开了剩余23000元的发票,某甲公司对发票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逾期付款事实在先,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未开票就一定不用付利息吗?

一般规则层面,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从给付义务,而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主合同义务,二者不具有对价关系,即便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若发包人已经存在欠付工程款逾期不付的情形,也不能以未开票为由完全免除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责任。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未开票发包人有权拒付,承包人在付款期限届满前仍未开票的,该部分工程款的利息通常从开票后开始计算。在本案中,某甲公司对承包人已经开具发票的部分都未足额付款,逾期付款事实在先,且二审中承包人已经补开了发票,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不支付利息的抗辩,符合主流裁判思路。

合同约定质保金不计算利息,起诉时还能要利息吗?

一般规则层面,若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本身不计算利息,该约定合法有效,起诉要求质保金在质保期内的利息,通常不会得到支持。但如果质保期届满后,发包人逾期支付质保金的,此时主张的利息是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非质保金存续期间的利息,多数法院会支持从质保金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利息。本案中合同虽约定质保金不计算利息,但质保期届满后发包人逾期未付,因此法院判决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符合通行裁判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核心证据要及时留存固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办理此类案件时,合同文本、结算文件、发票开具记录、沟通函件等都是核心证据,必须完整留存。本案中承包人在二审期间及时提交补开的发票,直接化解了对方的核心抗辩,如果承包人未及时留存开票记录或未补开发票,案件结果可能发生变化。而发包人若想依据“先开票后付款”主张不付利息,需要举证证明两个事实:一是承包人确实未按约定开票,二是发包人不存在已开票部分逾期付款的情形,缺一个要件抗辩都很难被法院采纳。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核心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对于先开票后付款,建议明确约定“未开票部分工程款的付款期限顺延,利息自承包人开具发票后起算”;对于质保金利息,建议明确约定“质保金存续期间不计算利息,质保期届满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清晰的约定可以减少大部分争议。

诉讼过程中要及时调整举证策略。如果己方确实存在未开票的情形,应当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随时开票,避免法院认定己方违约。本案中承包人及时补开发票的做法,值得同类案件当事人参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8099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5月25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黄竹康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核心还是看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先行违约行为,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分析。

免责声明: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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