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逾期付租金,出租人能否主张全部未付租金?
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后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该如何维权?能不能要求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担保人要不要一起承担清偿责任?本案黄竹康律师代理出租人胜诉,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2019年6,某某融资租赁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承租人冉某、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冉某以机械设备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租赁物为液压挖掘机,租期30个月,分期支付租金。石某出具《担保书》为冉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配偶李某签字确认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出租人依约向冉某交付了租赁物,但冉某未按约支付租金,经催讨仍未履行。出租人诉至法院,要求冉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石某、李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冉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出租人调整了诉请的欠付租金金额为105410.6元。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主张全部未付租金加速到期,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黄竹康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认为根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明确约定,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租金即视为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所有未到期租金视为全部到期,同时担保人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书,配偶也签字确认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办案过程中,重点围绕合同约定、交付凭证、保证责任约定等整理证据,提出的代理意见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0112民初5396号
裁判日期:2021年1月14日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
1、被告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05,41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5,41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7月25日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止);
2、被告冉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3、被告石某、李某对被告冉某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适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办案复盘
本案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担保责任约定明确,因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院支持,案件处理结果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也为出租人及时实现债权提供了有效保障。
实务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约定租金加速到期条款,一旦承租人出现逾期,出租人就可以直接主张全部剩余租金,无需等到租金全部到期再起诉,能够有效节省时间成本,也能更早实现债权。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尽量要求承租人提供连带保证人,并且要求保证人的配偶签字确认,这样可以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避免保证人以配偶不知情为由主张保证责任仅及于个人财产。
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比如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否则该项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常见疑问
1、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违约金会被法院调低吗?
日万分之三换算成年化利率约为10.95%,远低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也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的通常标准,只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整,该约定会被认可。
2、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超过了还要担责吗?
是否担责要看具体约定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由双方约定,本案中约定保证期间是主合同租赁期满之日起两年,原告起诉时仍在保证期间内,因此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