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主播未达标直播时长构成违约,最终被判退还部分签约费、支付违约金,主播反诉主张的欠付签约费、竞业限制补偿金未获法院支持,本文结合生效判决分析相关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307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艺人经纪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一方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本案江某连续多个月直播时长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擅自停播的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江某构成违约,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江某需向经纪公司退还部分签约费、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江某的全部反诉请求被驳回。

真实案例概况

2022年7月,某某经纪公司与江某签订《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签约费+提成)》,约定江某授权经纪公司独家全球演艺经纪服务,合同有效期3年,江某每月需满足约定直播时长,经纪公司分两期支付税前签约费共21787元,稳定开播10个工作日付第一期10894元,稳定开播90工作日付第二期。同时约定,签约费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等维权成本,江某未达标直播时长或擅自停播属于根本违约,需退还签约费并支付违约金。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了直播时长要求。

合同履行过程中,江某从2022年7月到2023年1月,每个月直播时长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最后一次直播是2023年1月8日,此后未再开播。经纪公司已经委托第三方扣除税费后向江某支付了第一期签约费10000元,第二期因江某未达标未支付。经纪公司起诉要求江某退还签约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江某反诉主张经纪公司未足额支付第一期签约费、频繁更换运营后撤走运营支持构成违约,要求支付欠付签约费、竞业限制补偿金和律师费。

从办案经验看,这类案件中双方最核心的争议就是举证:哪一方先违约,证据能不能支撑自己的主张。本案里江某提出的很多主张都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而经纪公司对江某直播时长不达标完成了初步举证,这也是江某败诉的关键。一审二审均认定江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纪公司违约,江某未达标直播时长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江某退还签约费9500元、支付违约金9000元、承担经纪公司律师费5000元,驳回江某全部反诉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格式条款一定会被认定无效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并非所有格式条款都会无效,只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或者条款存在免除己方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才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者不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合同明确载明经纪公司已经对所有条款进行释明,江某也签字确认知晓全部条款,因此江某主张违约金条款系无效格式条款未获法院支持。实践中,如果格式条款确实未对相对方进行提示,法院也会支持相对方主张条款不生效的请求。

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另行单独支付吗?

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另行单独支付,只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补偿金已经包含在签约费或者日常收益中,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签约费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江某另行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获支持。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主播才有权另行主张。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3072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4月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主张对方违约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原件的效力远高于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在对方不认可真实性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采信。本案中江某提交的担保协议是复印件,没有公司盖章,最终不被法院采纳;而经纪公司提交了直播时长数据,完成了初步举证,江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因此承担了举证不利的后果。办理同类案件时,证据的形式和真实性是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因素,一定要妥善保管合同、沟通记录、履约记录等证据原件。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主播在签订独家经纪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所有条款,尤其是直播时长要求、签约费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竞业限制等核心条款,对不清楚的条款一定要提出疑问,确认后再签字。不要因为急于拿到签约费就忽视条款审核,事后再主张条款无效很难得到支持,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忙审核合同,提前规避风险。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免责声明

通过本站提交咨询或电话沟通,均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接受委托以黄竹康律师明确确认为准。本站只办理合同纠纷,不承诺货款、借款、租金、工程款或中介费全额支持,不承诺关联主体一定担责,也不承诺审查过的合同签约后零纠纷。

黄竹康律师 执业证号 14201201610370772
所属律所 征和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018059122
免费初步沟通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黄竹康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征和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13018059122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