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法院认定按合同约定超龄人员不予结算,驳回了服务商对超龄服务费的请求。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3052号生效判决,解析服务合同结算常见争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3052号生效判决分析: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明确约定超龄人员不予结算,服务商提供超龄人员服务后是否有权主张该部分服务费。

基于本案服务商提前出具承诺函、多次收到超龄整改通知未提出异议也未完成整改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仅支持符合年龄要求人员的服务费扣除代发工资后的剩余部分,驳回了服务商主张的全部超龄人员服务费请求。从办案经验来看,本案的胜败关键点其实早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就已经注定,双方的书面约定和沟通记录是法院裁判的核心依据。

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2月,江南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江南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某甲总医院住院部保洁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1.5个月,配置63名不超过60周岁的保洁人员,服务费总价345798元,合同及江南某公司提前出具的《承诺函》均明确超龄人员不予结算服务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春节招工难,江南某公司配备的人员始终存在大量超龄、人数不足的问题,某湖北分公司多次发函要求整改,江南某公司未完成整改。后因江南某公司拖欠保洁员工资,引发员工聚集维权,某湖北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代发工资230807.09元。结算时双方对超龄服务费、代发工资抵扣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仅支持剩余服务费11890.91元,驳回江南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江南某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从举证策略复盘来看,本案江南某公司最大的失误在于没有留下口头变更合同约定的书面证据,导致其主张不被法院采信。

关联常见问题答疑

只要合同写了超龄不结算,就一定拿不到超龄服务费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江南某公司不仅在合同中签字确认,还提前出具了书面《承诺函》认可超龄不结算,履约过程中多次收到整改通知也未对该规则提出异议,因此法院按照约定裁判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规则来说,如果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超龄不结算,提供服务一方提前知情,且接收服务一方多次提醒整改,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接收服务一方未提前明确告知超龄不结算规则,或者超龄人员已经实际提供服务且接收方完全受益,法院也可能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支持部分服务费。

甲方代发乙方雇员工资,一定能全额抵扣服务费吗?

本案中,合同第8.9条及附件十一明确约定了代发抵扣规则,江南某公司也主动向某湖北分公司提供了盖章确认的工资明细表,同意代发,因此法院认定代发工资全额抵扣符合合同约定。一般规则来说,只要合同提前明确约定,当乙方拖欠员工工资时甲方有权代发并从服务费中抵扣,且乙方提供了工资明细、同意甲方代发,法院通常会支持全额抵扣。如果甲方未提前告知乙方,单方决定代发且代发金额与乙方实际应付工资不符,实践中法院可能不支持全额抵扣。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要留存书面确认。这类服务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沟通记录、承诺函是定案的核心证据。如果双方口头变更了原合同约定(比如本案中江南某公司主张对方口头同意超龄人员进场结算),一定要及时补签书面确认文件,否则口说无凭,法院无法采信你的主张。本案中江南某公司无法举证变更约定的证据,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对方不配合签书面文件,也要通过微信、邮件等可追溯的沟通方式确认对方认可变更内容,留存好沟通记录。

第二,签订合同前要评估履约能力。本案中江南某公司是应急进场承接项目,明知春节招工难存在超龄用工的客观情况,却轻易接受了“超龄不结算”的刚性条款,最终导致大部分服务费无法主张。建议服务商承接项目时,对己方可能出现的履约瑕疵提前预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龄人员的结算比例,不要为了拿项目盲目接受对方的不合理要求。如果确实无法提前约定,也要在进场后第一时间和对方沟通确认超龄人员的结算方式,不要等到结算阶段再提出。

第三,涉及扣款、代发一定要核对明细再确认。无论是服务扣款还是代发工资抵扣,都要双方核对清楚人员名单、金额、计算明细,书面确认后再推进,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说不清楚。即使对方以紧急事项为由施压,也不要在未核对明细的情况下盲目签字确认,否则后续再主张权利难度会非常大。

本案裁判依据与检索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3052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4月20日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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