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仍延续交易,原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退还条件通常不成就。本文结合(2026)鄂01民终4417号买卖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441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加盟框架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继续发生单独买卖交易,原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和货架押金退还条件是否成就。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退还条件未成就,驳回了黄某要求退保证金和押金的请求。

黄竹康律师认为,本案黄某败诉的核心原因有两个:一是后续持续订货交易被法院认定为原框架合同关系的延续,保证金退还条件未触发;二是关键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货架押金的收款主体和退款条件已成就。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黄某与武汉某有限公司(下称泽某)先后签订三份固定期限的加盟框架买卖合同,约定黄某需缴纳保证金,合同约定「合同期满不续签则自动终止,终止后黄某撤除品牌标识才可退还保证金;货架押金需经营满一年且达到约定指标后才予以返还」。最后一份合同于2024年7月到期后,黄某未续签原框架合同,但向品牌方缴纳了2025年的订货定金,继续拿货交易。因黄某欠付泽某2024年货款144078元,泽某起诉索要货款,黄某反诉要求退还保证金25000元和货架押金3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缴纳2025年定金、泽某接受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默认延续上一年度的交易关系,合同并未终止,因此保证金退还条件未成就;黄某提交的微信付款记录无法证实货架押金的收款人为泽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指标,因此驳回黄某的全部反诉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可一审法院的认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到期后继续交易,原合同条款还有效吗?

一般规则来说,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继续履行主要权利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成立不定期合同关系,原合同中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依然有效。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原框架合同约定了保证金不退的条件是合同未终止,法院认定双方继续交易,所以原保证金条款继续有效,这和一般规则是一致的。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如果后续交易明确约定是独立买卖,不适用原框架合同条款,裁判结果可能会不同,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断。

主张退还押金,举证要注意什么?

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要求对方退还押金,需要证明两个核心事实:一是你确实已经将押金交付给合同相对方;二是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已经成就。如果你只能证明把钱打给了第三方个人,没法证明第三方是代对方收款,法院就无法支持你的主张。

在本案中,黄某提交的微信付款记录只能证明款项打给了个人,没法证明收款人是泽某公司,也没法证明已经达成退还押金要求的业绩指标,所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完全符合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一定要规范留存。主张保证金、押金退还,首先付款时一定要直接付到合同相对方的公账或者合同明确约定的收款账户,尽量不要随便打给第三方个人账户;如果只能打给第三方,一定要让合同相对方出具收据或者在书面聊天记录中确认收款事实,避免发生争议后无法证明收款主体。其次,要提前留存好符合退款条件的证据,比如已经撤店、完成业绩指标的相关证据,没有足够证据法院无法支持你的主张。
第二,诉讼策略要提前规划。如果合同到期后你不想继续合作,想要退还保证金,就不要再向对方缴纳定金继续订货了,不然法院很容易认定双方延续了合作关系,进而认定保证金退还条件不成就。如果确实还要继续拿货,建议明确和对方发函沟通,要求先退还原合同的保证金,明确后续新交易是独立买卖,不适用原框架合同的保证金条款,保留好沟通证据;同时可以先提出解除原事实合作关系,再起诉要求退款,否则条件不成就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分析,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441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5月18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黄竹康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踩坑就是因为付款不规范,没有保留好收款主体的证据,最终导致败诉。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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