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仅凭加盖印章的对账单及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文结合(2026)鄂01民终5766号武汉中院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仅凭对账单及聊天记录能否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5766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买方支付货款。某甲公司上诉主张对账单的印章不是备案公章、盖章人无授权,法院未予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某乙公司主张与某甲公司存在健安一卡通相关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提交了加盖某甲公司字样印章的对账单,以及某乙公司工作人员与某甲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前股东文某的聊天记录,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货款48万元。

某甲公司主张:双方无书面买卖合同,对账单印章并非备案公章,盖章时王某甲已不是法定代表人,文某也无授权,且某乙公司也明知案涉项目与某甲公司无关,对账单仅为应付某乙公司内部审计使用,不存在真实交易。

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某甲公司支付货款48万,某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怎么证明买卖关系存在?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也就是说,并非必须有书面合同才能认定买卖关系,只要有其他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合意,就可以认定买卖关系成立,本案就是适用该规则的典型情形。

非备案公章签章就一定无效吗?

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一般规则层面,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看盖章人是否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而非单纯看印章是否备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印章是王某甲、文某沟通确认后加盖的,王某甲当时是大股东,之前是法定代表人,文某是公司监事,因此某乙公司有理由相信盖章行为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印章不备案不影响其效力。

主张法律关系不成立,举证责任谁承担?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需要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一方也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乙公司已经提供了对账单和聊天记录证明买卖关系存在,某甲公司虽然主张不存在真实交易,但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承担了不利的裁判后果。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指引,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完整留存交易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包括沟通记录、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结算单等,这些证据是认定买卖关系成立的核心。本案中某乙公司正是因为留存了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明了对账单盖章是某甲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确认过的,所以才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而某甲公司虽然主张不存在真实交易,但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最终败诉。
第二,关于事前风控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规范公章管理制度,明确有权盖章人员的权限,对于非备案公章应当及时清理作废,避免出现无权盖章给公司带来债务风险。同时,交易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事后就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产生争议;即使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也要及时通过对账单、结算单等方式确认债权债务,并且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576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6月1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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