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想找渠道委托办理学历提升,一旦没办成,出钱一方能不能把预付的费用要回来?很多人遇到这类情况都不确定能否通过诉讼维权,本文结合生效判决梳理相关实务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10900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出钱方要求退还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委托事项涉及考试作弊,受托人出具的退款承诺是否有效,能否据此主张退款。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陈某乙委托陈某甲办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提升,向陈某甲支付5万元费用,陈某甲此前已经承诺办不成全额退款,后续事项未办成,陈某甲于2025年出具书面收据,明确承诺2025年12月31日前全额退还5万元。到期后陈某甲未退款,陈某乙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陈某乙的退款诉求,陈某甲上诉主张案涉款项是组织考试作弊的赃款,自己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缴纳了违法所得,不应再承担民事退款责任。黄竹康律师认为,本案的胜败关键在于陈某乙保留了陈某甲出具的书面退款收据,这份关键证据直接固定了双方的退款合意。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乙一方事前对陈某甲操作考试作弊并不知情,不存在共同违法的合意,案涉退款收据是陈某甲自愿出具的,属于双方委托终止后的清算合意,是真实意思表示;刑事追缴是收缴犯罪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目的是惩治犯罪,而民事退款是填平善意出资人的财产损失,二者法律性质、目的、流向均不同,不存在重复追责,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只要委托事项涉及违法,就一定不能主张退款吗?
一般规则下,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然完成给付,那么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法律不会支持退款请求。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形:陈某乙一方事前不知道陈某甲是操作考试作弊,误以为是正常的学历提升办理渠道,不存在共同违法的合意,因此不适用不法原因给付不保护的规则。实践中如果双方都明知是考试作弊还出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退款诉求。
刑事追缴之后,还能再起诉要求民事退款吗?
一般规则下,如果刑事追缴款已经直接退还给受害人,覆盖了全部损失,那么一事不再理,不会再支持受害人的民事退款请求。但在本案中,刑事追缴针对的是陈某甲的犯罪收益,收缴后上缴国库,并没有赔付给陈某乙,而民事退款是基于陈某甲自愿出具的清算协议,目的是填平陈某乙的财产损失,二者并不冲突,因此不影响陈某乙主张民事权利。
实务操作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遇到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退款承诺,明确退款金额、退款时间,这是后续诉讼中最核心的证据。如果只有转账记录没有书面退款承诺,举证难度会大幅提升,本案中陈某乙正是凭借这份书面收据锁定了胜诉结果。在协商退款过程中,除了书面协议,也可以同步录音录像固定对方认可退款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续对方反悔。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委托他人办理学历提升、资格考试等事项时,一定要核实对方办理的渠道是否合法合规,不要轻信所谓"内部渠道""包过",如果对方提到不用考试、内部操作就能拿证,基本都是违法操作,风险极高,尽量不要参与。如果发现对方可能涉及违法操作,要及时止损,第一时间固定好收款凭证、退款承诺等证据,尽早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黄竹康律师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10900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7月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