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合作后签订的《借款协议补充》是否属于经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8423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补充协议属于经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李某需向刘某偿还本金4882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刘某支出的律师费35000元。
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与刘某原存在项目合作关系,口头约定各投资一半、各分一半分红。2024年2月3日,双方签订《于23.11借款协议补充》,对之前合作项目的往来账目进行清算,确认李某仍欠刘某218200元;同时约定李某当日另行向刘某借款27万元,刘某当日实际转账交付了该笔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未还要从协议签订日起按法律允许上限计算利息,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主张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协议第五条同时约定:“双方之间合作期间项目有任何未计算清楚部分,任何一方拿出佐证情况,均可以随时进行计算,据实以及双方原合同约定情况解决。”
后李某未按约还款,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李某抗辩称本案实质是合作合同纠纷,双方并未完成最终清算,李某累计转账金额已经超过刘某,不欠刘某款项,一审法院未全面组织结算,割裂审理违反程序。
关联问题解答
约定了“未算清可随时重新算”,已经清算的部分还能反悔吗?
一般规则:只要书面协议已经明确对既往项目进行了清算,确认了具体欠款金额,即便约定“未算清部分可随时计算”,也不影响已经清算确认的债权债务的效力。该类约定通常仅针对未纳入本次清算的项目,已经清算确认的部分不能随意推翻。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该约定只是补充性的解决机制,不能否定已经清算部分的效力,李某提交的所有转账凭证都发生在协议签订前,已经纳入本次清算范围,所以对李某要求重新整体清算的主张未予支持。实践中,如果确实存在重大款项未纳入本次清算,主张一方可另行依据基础合作关系起诉,无需否定已经清算部分的效力。
合作清算转民间借贷,利息能按民间借贷四倍LPR算吗?
一般规则:如果双方已经通过清算将合作关系终止,将合作期间的欠款转化为借款本金,明确约定了按照民间借贷规则计算利息,那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规则确定利息标准。如果案涉纠纷仍属于合作合同纠纷,未清算转化为借款,通常仅支持按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本案中,双方已经通过清算将合作欠款转化为借款,协议明确约定逾期利息按法律允许上限计算,所以法院支持按合同成立时四倍LPR计算利息,符合双方意思自治,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实务操作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合作关系终止清算时,一定要签订书面清算协议,明确清算范围和最终欠款金额。如果要将清算后的欠款转化为民间借贷,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本金、还款时间、利息标准、违约责任,同时保留好转账凭证等交付证据。本案中刘某之所以胜诉,核心就是这份书面清算协议内容清晰,明确了欠款金额,且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李某虽然主张账目未清,但所有证据都形成于协议签订前,无法推翻书面清算的效力。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合作过程中要定期对账,保留所有往来账目、沟通记录,避免长期不清算导致账目混乱。如果决定终止合作,要及时对所有项目进行梳理,能当场清算的当场清算签订书面协议;对于暂时无法清算的项目,也要在书面协议中明确哪些项目已经清算、哪些项目未清算,避免后续产生歧义,一方随意否定已经确认的清算结果。
黄竹康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存在差异,本文仅作实务参考,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制定应对方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842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6月15日
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