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若被告无法举证证明案涉款项为其他性质债务,法院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文结合武汉中院(2026)鄂01民终8807号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举证要点。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880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江某与董某就案涉款项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董某仅提供转账凭证,江某抗辩案涉款项为投资款,因江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江某需偿还剩余本金96000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基本事实

董某与江某系亲戚关系,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董某陆续向江某转账累计297900元;2018年7月至2024年9月,江某陆续向董某转账累计201900元。董某主张剩余款项为借款,经多次催要未还,起诉要求还款;江某辩称案涉款项是董某对其放贷业务的投资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要求驳回董某全部诉请。一审法院判决江某偿还剩余本金96000元及自2024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江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只有转账记录起诉,一定能认定借款成立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规则是,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后,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需要举证证明款项是其他性质债务。如果被告举证不能,法院会采信原告主张,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如果被告能提供充分证据,原告则需要进一步举证借贷关系存在。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江某仅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投资关系,未提供合伙协议、共担风险约定等核心证据,因此举证不能,承担了不利后果。实践中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如果被告能够充分举证款项属于投资、赠与等其他性质,法院就不会支持原告的民间借贷主张。

没有约定利息,还能要逾期利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所以本案中因董某无法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法院将江某已经偿还的201900元全部认定为本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不代表不能主张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董某催要后江某仍未还清,所以法院支持从最后一次还款日起算逾期利息,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留存方面,民间借贷不管对方是亲戚还是朋友,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约定清楚本金、利息、还款时间。如果确实没签书面材料,转账时一定要在转账备注栏注明“借款”,同时要通过聊天记录、录音等方式固定对方认可借款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本案中董某虽然没有借条,但提供了转账凭证和催款的聊天记录,江某对催款未提异议,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而江某主张是投资,却拿不出核心证据,自然败诉。
举证策略方面,如果作为被告抗辩款项不是借款,一定要提供对应性质的充分证据,比如主张是投资就要拿出投资协议、双方关于投资收益和风险承担的沟通记录等,仅仅口头抗辩或者只有孤立的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采信。本案江某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投资关系,所以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风险预防方面,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发生在熟人之间,很多人碍于情面不留下任何书面证据,这给后续维权留下了很大隐患,哪怕关系再好,也要做到“先小人后君子”,留好相关证据,才能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黄竹康律师提醒,遇到此类案件,要结合自身具体事实,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适的诉讼或应对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01民终880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7月3日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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