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结论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883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药店转让合同》手写履约保证金条款的效力、附返还条件字条的约束力以及保证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黄某应当向徐某返还12375.3元履约保证金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20年黄某将药店转让给徐某,《药店转让合同》中手写载明转让标的包含租房押金及案涉12375.3元履约保证金,徐某支付了包含该保证金对价在内的全额转让款。后黄某出具字条,载明“合同到期后,开发商退回履约保证金给黄某后,按合同没有任何争议时,再将保证金退还给徐某”。因开发商某甲公司未向黄某退还保证金,黄某拒绝向徐某退款,徐某起诉。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的胜败关键点其实在于证据留存,黄某因为自身遗失合同原件,无法提供反证反驳徐某持有的合同手写条款,直接陷入了举证被动。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手写条款,该条款对双方有效;字条是黄某单方意思表示,未得到徐某确认,不构成合意,因此判决黄某返还保证金。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核心理由是:黄某无法提供反证证明手写条款系徐某单方添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字条仅为黄某单方出具,未达成双方合意,不能变更原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是否退款与黄某对徐某的返还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黄某应当返还保证金。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举证责任谁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九十二条,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需要承担私文书证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对私文书证的真实性提出合理异议,主张文书有效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真实性的,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黄某主张手写条款系徐某单方添加,但因自身遗失合同原件无法提供反证,最终法院认定徐某已经完成初步举证,不利后果由黄某承担,符合举证规则。
单方出具的附条件承诺能约束双方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就该条件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如果仅一方作出附条件的承诺,另一方并未明确签字或口头认可,那么该条件不对另一方产生约束力。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认为一方接收字条后后续援引字条主张权利,视为认可字条内容,但本案中徐某仅发送字条催款,并未认可其中的条件,因此法院未支持黄某的主张。
办案实务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留存方面,签订任何转让合同时,双方都应当各自留存完整合同原件,对于手写增补的条款,必须双方签字捺印确认,避免后续就条款真实性发生争议。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注意留存原件,导致原本合理的主张陷入举证被动,本案中黄某正是因为自身遗失合同原件,无法提供反证,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举证策略方面,主张变更原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已经就变更达成合意,否则无法推翻原合同的约定。本案中黄某试图用单方出具的字条变更原合同关于保证金返还的约定,因无法证明徐某认可该变更,最终不被法院支持,这是黄某在诉讼中失分的关键环节。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转让涉及第三方保证金的标的时,双方应当明确书面约定保证金的返还主体、返还条件以及风险承担,避免口头约定或单方承诺引发争议。如果本案中黄某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和徐某约定只有开发商退款后才返还保证金,并且得到徐某签字确认,那么裁判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