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1262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在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未缔结婚约的附条件赠与五金按购买价折价,酌定60%返还比例。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缔结婚约的附条件赠与“五金”首饰,原物无法返还时折价标准应按购买价还是返还时市价,以及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李 某与马 某恋爱后商议结婚,李 某于2023年10月购买价值47900元的“五金”首饰赠与马 某,后双方因彩礼协商不成分手,李 某起诉要求马 某按起诉时涨价后的金价返还价款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五金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应予返还,因原物灭失,按购买价47900元为基数,酌定马 某返还60%即28740元。李 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中李 某的核心失误在于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马 某存在恶意过错导致金价上涨损失,且错误主张本案完全适用彩礼返还规则,这也是其诉请未获全部支持的关键。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原物灭失后,金价上涨风险一定由受赠方承担吗?
一般规则下,附条件赠与未成就需要返还财产时,若原物无法返还,折价标准的确定首先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无约定时法院会结合赠与性质认定。本案中五金是基于婚约习俗的赠与,并非投资性财产,因此法院认定赠与人的实际损失就是购买时的支出,金价上涨的市场风险不由受赠方承担。实践中,如果是受赠方恶意拖延返还导致原物无法返还且金价上涨,法院也可能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受赠方承担部分上涨收益的损失,具体需要结合过错举证判断。
恋爱期间怀孕流产一定会降低返还比例吗?
一般规则下,婚约赠与或者彩礼返还案件中,若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法院通常会考量女方的身体与精神付出,酌情降低返还比例,但这并非绝对。如果流产发生在赠与之前,且与婚约解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像本案中流产发生在五金赠与三个月前,法院仅将其作为恋爱关系整体事实的一部分考量,而非直接大幅扣减返还比例。如果是给付方存在过错导致女方怀孕流产,法院也可能更大幅度降低返还比例,具体需要结合案件整体事实判断。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指引。在婚约赠与返还案件中,若主张原物无法返还后的折价按市价计算,需要举证证明受赠方存在恶意占有、拖延返还或者擅自处分原物的过错,比如本案中李 某举证了马 某置换黄金的记录,但未能充分证明马 某存在恶意,因此未获法院支持。另外,主张怀孕流产事实影响返还比例的,需要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若主张损害还需要对应证据支撑,不能仅以门诊病历主张大幅扣减。
事前风险预防。恋爱中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大额财物,建议双方可以提前明确赠与的性质和条件,如果是彩礼类赠与,可以书面或者通过聊天记录明确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一旦婚约解除,双方应当及时对财产进行清算,达成书面的清算协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即使双方达成口头清算协议,也要注意留存相关沟通记录,否则发生争议后无法举证证明协议存在,就会像本案中马 某的主张一样因证据不足不被采信。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12620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7月28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黄竹康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并未直接适用彩礼返还的规则,而是将案涉五金认定为普通附条件赠与,因此在返还比例上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彩礼返还的认定,这一点是本案的特殊之处。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