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395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原本存在合伙投资关系的双方,案涉款项应当认定为投资款还是借款?基于本案双方已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款项已实际交付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借款,转贷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剩余本金。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方某与卢某原本是某某文化公司的股东,方某持股94%,卢某持股6%,双方存在合伙投资关系。2023年9月18日,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卢某从银行贷款后出借给方某,总计本金516000元,方某同时出具承诺书,明确贷款所有风险由方某承担。后续卢某又陆续出借给方某短期借款115000元,方某陆续还款共计362891元后未再还款,卢某起诉要求方某偿还剩余本金。
方某上诉称,案涉款项全部都是投资款,应当对合伙进行清算,不应当按民间借贷处理,且一审计算剩余本金数额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卢某也按约定交付了款项,合伙关系不排斥双方另行建立借贷关系,因此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因卢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依法无效,但方某仍应当返还剩余本金,经核算一审认定的剩余本金297448元无误,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证据角度看,卢某胜诉的关键是提前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固定了借贷合意,而方某仅能证明之前存在合伙关系,无法推翻后续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这是本案胜败的核心节点。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是不是所有带合伙性质的款项都不能按民间借贷起诉?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双方已经就原本的投资款达成了新的借款合意,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款项也实际交付,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不会要求必须通过合伙清算程序处理。但如果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一致同意将投资款转为借款,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投资款,要求当事人按合伙关系另行主张权利。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借款合同,因此才按借贷关系处理,实践中也存在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投资款的不同情形。
转贷合同无效后,出借人还能要回本金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则,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本金依然应当返还,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按LPR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但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无法得到支持。本案中卢某仅主张返还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实务操作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如果原本是投资关系,后续双方协商一致将投资款转为借款,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核心要素,把借贷合意固定下来。如果没有办法签订书面合同,也要留存清晰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双方一致同意转换款项性质,否则很容易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认定为投资款,只能走清算程序。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黄竹康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忽略了这一步,导致最后维权困难。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本身是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虽然本金可以要回,但约定的利息无法得到支持,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风险。如果确需出借资金,尽量使用自有资金出借,避免因为转贷导致合同无效。
不同案件的事实细节差异很大,遇到类似情况建议结合自身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395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4月20日
核心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