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竹康律师
黄竹康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 征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共同租赁车辆产生的租金和损失债务,全体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文结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01民终3056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305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承租人主张已报停中止租赁合同,是否可以不支付后续租金;二是车辆未明确返还,是否可以认定为毁损灭失,四合伙人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承租人主张合同中止没有充分证据,车辆无法返还应当认定为毁损灭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1年9月1日,程某与贺某签订《泵车租赁合同》,约定程某将其所有的徐工牌56米泵车出租给贺某,月租金3万元,停租时间以承租方报停时间为准。此前,贺某、段某、蒋某、李某甲四人已经签订《工程设备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合伙租赁该泵车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四人按比例占有股份。

租赁开始后,承租人仅向程某支付了8万元租金,后续长期拖欠租金。2021年11月,段某曾在聊天中提及车辆故障要报停,但始终未向程某返还车辆,也未结清租金。程某多次沟通要求取回车辆,承租人始终不告知车辆具体位置,无法完成交付。程某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租金并赔偿车辆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四合伙人之日解除;因承租人无法返还车辆,结合沟通记录认定车辆客观上无法返还,已经毁损灭失,参照保险公司出具的车损保额744000元认定车辆损失;四合伙人属于共同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四合伙人支付截至2025年9月4日的租金(占用费)共计1214000元,赔偿车辆损失744000元。

四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已经口头报停合同、车辆没有毁损灭失,一审程序违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承租人主张口头报停了租赁合同,就能不用付租金吗?

一般规则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报停、中止或者解除租赁合同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并且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仅仅单方口头主张已经报停,既不返还车辆,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租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那么出租人仍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租金及占用费。

在本案中,承租人仅在聊天记录中单方提及报停,始终未向程某返还车辆,也没有证据证明程某同意解除合同,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不支付租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遇到车辆需要报停,一定要取得出租方的书面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法举证。

只有签合同的合伙人担责,其他没签字的合伙人不用担责吗?

一般规则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所有合伙人共同合伙租赁车辆、共同经营、共享收益,那么因租赁产生的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即使部分合伙人没有直接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合伙关系,依然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四上诉人明确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合伙租赁案涉泵车经营,因此法院判决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存在部分合伙人不签字、仅口头约定合伙的情况,只要出租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合伙关系,未签字的合伙人依然要承担责任。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举证:在同类车辆租赁纠纷案件中,关键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如果承租人主张已经报停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必须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比如书面确认函、明确的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仅仅单方主张报停没有充分证据,法院不会支持。对于出租人来说,如果主张车辆无法返还要求赔偿,需要准备好车辆所有权凭证、车辆价值的参考证据,本案中程某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车损保额作为车辆价值参考,被法院采信,这个举证思路是值得参考的。

第二,关于事前风控:对于出租人来说,如果出租车辆给多个合伙人,最好要求所有合伙人都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明确所有合伙人的身份信息,避免后续部分合伙人以未签字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也便于后续诉讼维权。对于合伙租赁的合伙人来说,所有涉及租赁的重大事项比如报停、退租、车辆返还都要及时和出租人书面确认,不要仅仅做口头约定,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另外,无论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要完整保留整个租赁过程的沟通记录、转账记录,这些都是后续维权的核心证据。

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都有差异,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制定应对方案。

案例检索信息与法律依据

案号: (2026)鄂01民终3056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6年4月15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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