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2026)鄂01民终1202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主播私下诱导打赏构成民事欺诈,平台是否需要返还抽取的打赏分成,以及是否需要承担用户的维权费用。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平台存在监管过错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用户要求平台返还款项、承担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事实
姜某在某某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被两个不同实名的主播账号通过承诺恋爱关系诱导打赏,共计打赏7701.36元。后主播退还了个人所得部分,仅剩余平台抽成的3850.68元未返还。姜某认为平台对“一人多号”的违规账号未尽监管义务,且抽成获利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因此起诉要求平台返还抽成并承担自己维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差旅费1999.36元。一审法院驳回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姜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中姜某败诉的关键在于,仅能证明主播存在欺诈行为和一人多号的违规操作,无法举证证明平台对主播的欺诈行为明知且放任,无法证明平台存在监管过错。黄竹康律师认为,这类案件中,平台是否存在过错是责任承担的核心,举证不能通常会导致用户的诉求不被支持。
常见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仅提供支付服务的公司一定是适格被告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网络打赏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是直播平台的运营主体,仅提供支付通道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是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不承担合同责任。本案中某甲公司仅为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未参与网络服务合同履行,法院认定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符合主流裁判规则。实践中也存在少数案件将支付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仅在支付公司存在过错的特定情况下才会判决其承担责任,不可一概而论。
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一定能让平台承担吗?
一般规则层面,只有合同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败诉方才需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差旅费。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多数用户协议不会约定平台需要承担用户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若用户仅主张口头合意却无书面证据支撑,诉求通常不会被支持。本案中姜某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就平台承担维权费用达成合意,因此法院不支持该项请求符合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黄竹康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指引:遇到主播以恋爱、结婚等名义诱导大额打赏的欺诈情形,用户首先要固定主播诱导打赏的聊天记录、直播录屏等基础证据,其次要重点收集平台存在监管过错的证据,比如用户向平台投诉后平台未及时处理的记录、平台明知违规仍放任主播操作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是认定平台承担责任的核心。很多当事人容易忽略平台过错的举证,仅盯着主播欺诈的事实,最终导致诉求不被法院支持。
事前风控建议:普通用户在直播平台互动打赏,要提高风险意识,对于主播以建立亲密关系为由诱导大额打赏的,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投入大额资金。一旦发现被骗,要第一时间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固定相关证据并对违规账号采取措施,同时留存好投诉沟通的全部凭证,避免后续维权时无法举证平台存在过错。如果已经发生损失,建议同时追究主播和平台的责任,不要仅起诉平台,避免遗漏责任主体。
以上建议仅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1民终12026号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6月25日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核心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监管义务以合理范围为限,主播私下通过社交软件诱导打赏的行为已经超出平台监管的合理边界,因此只有在平台明知欺诈仍不处理的情况下,才会判决平台承担责任。
本文由黄竹康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